Thursday, February 24, 2011

保險事件簿 之 實質課稅

今年212經濟日報的某段新聞標題保險理賠 未必能免遺產稅,新聞中有提到廖太太投保11張保單,繳納保險費高達5,000萬元,但身故理賠金只有5,813萬元…. 顯見其投保動機是在理財規劃…. 受益人即繼承人仍可獲得與應稅財產相當的保險給付,而享有實質上經濟利益,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保險給付應併計遺產總額。

另外又提到廖太太另有六張保單,自為要保人,但以廖先生為被保險人…. 以廖太太死亡當日解約金價值計2,661萬元,歸屬為廖太太之債權併入遺產總額計算。

從以上部分新聞內容可證得,保險資產,只要國稅局要查,一定查得到。

現在保險公司需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予稽徵機關之上一年度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戶之納稅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保險費繳費資料,供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載並參考;

所以國稅局已經掌握了每個人投保的資料;當他真的要查稅時只要發函保險公司,所以的保費、保額、解約金價值….等,國稅局都能掌握的一清二楚。

另根據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 對於新台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郵政劃撥、銀行匯款、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扣款、ATM匯款、信用卡發卡銀行撥款及票據收付以外,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同一客戶各項現金收入或支出(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在新台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電子媒體格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當政府掌握了所有的資料,再配合實質課稅原則這把尚方寶劍,當保險規劃是為了規避遺贈稅和所得稅而為之時,沒有被查到逃漏稅併處加倍罰鍰就僅是僥倖而已;

所以保險規劃不應以隱匿資產為目的,因為這可能帶來客戶甚至業務員與公司未來之訴訟風險;透過財產歸屬清單、各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資料、人身保險通報資料〈與發文各保險公司後之保險明細〉等去相互勾稽很容易就會現形的。

References

1. 保險理賠 未必能免遺產稅〈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MAIN_ID=328&f_SUB_ID=3010&f_ART_ID=229531

2.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 行政纇 99年度判字第1079

3. 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

延伸閱讀:

1.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 行政纇 99年度裁字第2503

2.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 行政纇 99年度裁字第827

3.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 行政纇 98年度判字第1236

4.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 行政纇 98年度判字第1145

5.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 行政纇 97年度判字第675

6.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 行政纇 95年度判字第2201

P.S. 目前所查閱到的判決書皆以保險規劃不當而追繳遺贈稅為主。